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3民初3219号
原告:***,女,199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九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望江社区江滨南街493-495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楼航英。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东阳市九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争议解决机构为当地仲裁委员会,法院依法对本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以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争议,双方协调或解决不成时,可依法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涉案工程地点在金华东阳,因金华市有且仅有一家仲裁委员会,故原、被告关于仲裁的约定有效,案涉纠纷应提交金华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吕丹萍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郑晓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