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联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71民初26864号
原告:中山市联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朗镇榄横公路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54548064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宏基路华茂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15350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联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联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4元,减半收取31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联盛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