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120-1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
被告: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中山市宏基路华茂路街3号,组织机构代码71231535-0。
法定代表人:***。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系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
委托代理人:***、潘婳,系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山市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