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02民初2218号之一
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TDFNY1M,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全民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MA1Y4AYX54,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李从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1990年2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全民钢材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吕建生独任审判。同年5月13日,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8元,依法减半收取2169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39元,由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建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谷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