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91民初640号之一
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TDFNY1M,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程,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33093229XD,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工业园区北环路南、文昌路西。
法定代表人:苏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1970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金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后,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金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18元,减半收取265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679元,由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琳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