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991民初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TDFNY1M,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9号宏大综合楼1幢102、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程,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86年1月1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女,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严耀亭,男,1962年4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亭湖区。
上列三名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昌,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驰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及被告严耀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车云程,被告(反诉原告)***,被告严耀亭,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及被告严耀亭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大昌,证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小金共同向原告汉驰公司支付设备占用费250500元;2、判令被告***、王小金共同向原告汉驰公司支付设备查找费3万元;3、判令被告***、王小金共同向原告汉驰公司支付律师费1万元;4、判令被告严耀亭对被告***、王小金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三名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19日,原告与三名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被告***、王小金向原告购买液压挖掘机一台,被告***、王小金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设备费用,原告负责代办运输将设备送至盐城,被告严耀亭对被告***、王小金的所有合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双方发生纠纷的案件管辖地为原告方住所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设备交付给被告***、王小金,但被告***、王小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剩余货款。2020年5月22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拖回设备。根据合同约定,被告***、王小金已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王小金支付设备占用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被告严耀亭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及被告严耀亭共同辩称,1、从案涉《买卖合同》形式看,凡是原告的信息文字均是打印文字,而被告的信息文字均是手写,可以认定案涉《买卖合同》是原告单方提供的格式合同。2、在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原告工作人员安排三名被告在空白的《买卖合同》上签名摁手印,其他手写文字均是原告事后填写。3、案涉《买卖合同》标的是种类物,原告的供货对象也均是不特定的人群,本案应当适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4、案涉《买卖合同》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乙方责任)中关于被告违约处理方式、违约承担范围、违约金责任等条款,明显不利于被告,严重加大了被告的责任,上述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5、被告于2019年2月20日购买取得案涉挖掘机,但是自2019年4月起该挖掘机就出现行走跑偏、突然加速、旋转失灵等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根本不能正常使用,被告拒绝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应认定为是行使不安抗辩权。6、原告强行拖走挖掘机并进行处置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被告要求原告返还挖掘机。7、案涉买卖合同总价20.5万元,原告支付了8.7万元,仅使用了不到两个月就出现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问题后原告怠于售后服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各项费用448340元,属于显失公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立即返还反诉原告所有的徐工牌XE550A型液压挖掘机;2、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损失1188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9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反诉原告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反诉被告液压挖掘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反诉被告未经反诉原告同意,在深夜偷走案涉液压挖掘机,侵犯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支持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的反诉辩称,1、对反诉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反诉原告没有任何事实及合同依据要求返还挖掘机,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于2020年4月8日通过微信通知反诉原告归还逾期款项,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采取GPS锁车或拖车等措施,反诉原告当即与反诉被告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微信语音联系,反诉被告同时告知反诉原告在2020年5月14日前支付逾期款项,反诉被告于2020年5月22日委托了第三方将挖机收回,也短信告知了反诉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在反诉被告将挖机收回30日内,反诉原告不能一次性支付剩余到期款项,则视为反诉原告放弃赎回设备,以及不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此时反诉被告可以自行处置设备,并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向反诉原告索要设备使用费。2、因反诉原告未按约支付设备款,已经构成了违约,且为先违约的一方,反诉被告根据合同约定,收回了相关设备,不构成违约,反诉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将在裁判说理中予以详细阐述。根据本院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9年2月19日,汉驰公司作为卖方(甲方)与***、王小金作为买方(乙方)及严耀亭作为丙方(乙方连带责任担保人)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载明(摘要):“设备名称:液压挖掘机,型号:XE55DA,品牌:徐工,整机编号:XUG00559PJKA00558,数量:壹台,单价17.8万元,利息2万元,运费0.5万元,管理费0.2万元,总价20.5万元;乙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支付设备款项,在签订本合同之日首次付款5万元,其中分期首付2.3万元,利息2万元,运费0.5万元,管理费0.2万元;余款15.5万元,由乙方分8次付清;交货的方式实行代办运输制,甲方代办托运设备运输至盐城,本合同履行地为甲方住所地;按照设备制造商的出厂标准当场验收并出具《购机收条》,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乙方应拒收并于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异议,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又继续使用设备的,视为完全符合验收标准;乙方同意在其所购的设备上安装GPS系统并向甲方支付相应价款,同意将该系统作为沟通甲方、乙方有效途径之一,如乙方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及不能履行其他合同所约定的偿还支付义务,甲方为确保权利人的实现,有权授权他人或直接通过远程技术在未通知乙方的情况对该设备实施监控及断油断电等措施,或将该监控及断油断电措施委托设备生产商或GPS生产商代为实施,买方对此,没有异议,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无论设备是否经权属登记或设备权属登记在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方名下,在乙方向甲方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九条所约定的各项违约责任所应承担的费用前,设备的所有权仍属于甲方;在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乙方之前,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设备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给第三方,或其他有损于设备所有权的行为,否则视为根本性违约,甲方可不经乙方同意、无需通知乙方,直接以收回设备的方式解除买卖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损失;丙方在平等自愿原则下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合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丙方对乙方义务的连带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主债权、分期款项、利息、违约金、各类乙方应付赔偿及费用、因合同解除乙方应承担的设备折旧费、占用费、设备恢复费用及残破贬值、律师费、诉讼及保全费、设备收回及查找费用等;若乙方认为所发生的设备故障属于质量问题,与甲方认定不一致时,乙方应负责将符合鉴定条件的设备提交省级以上具有相应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由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证明该设备所发生的故障属于质量问题,但是在该鉴定机构作出确认属于质量问题的报告之前,乙方不能以质量问题或其他任何问题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款项;乙方应按期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30日未足额支付或乙方有其它行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构成乙方根本性违约;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则合同约定的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全部到期,乙方应在三日内按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未能在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相关款项,乙方应承担未付款项(到期及未到期款项及所有合同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六的利息,并承担每日千分之一的惩罚性违约金,甲方可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以收回合同标的物的方式宣告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设备收回后三十日内,如乙方不能一次性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则视为乙方放弃设备回赎权以及不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此情形下甲方可自行处置合同标的物,因甲方交付乙方的设备为全新设备,乙方不但应该承担设备占用期间的设备占用费还应承担设备的折旧费用,设备占用费及折旧费按乙方实际占有期限累计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设备占用费不低于市场平均月租价格的1.5倍,市场平均月租价格参考值为8吨及以下设备每月壹万伍仟元、20吨及以下设备每月贰万伍仟元、30吨及以下设备每月肆万元、50吨以下设备每月陆万元;如因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甲方因此而造成损失,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差旅费、上门催收费每次1000元、律师催告函每封1000元等,导致诉讼的还应承担律师代理费、诉讼及保全费用;如因乙方违约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导致甲方按合同约定收回设备,乙方应承担甲方收回设备而且产生的相关费用,该费用包括并不限于设备收回管理费叁万元、GPS损坏设备查找费贰万元、平板车运费、律师费壹万元、差旅及人员费用等;甲乙双方在此特别约定,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收回设备及查找设备,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第三方公司应出具相关票据,设备收回管理费及查找费用随合同约定施工地点每增加100公里增20%,不足100公里按100公里计算;乙方(及担保方)有任何违约行为时,除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差旅费、律师代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
2019年2月19日,***向某公司出具《承诺函》一份,载明:“本人承诺,在本人未按本合同付清全部款项之前,本人将合同标的物挖掘机抵押给贵公司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一旦本人有任何违约行为,贵司或贵司委托的第三方有权将挖掘机取回,并有权进行相关处理,本人不持任何异议并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本人承诺,无论设备发生损坏、灭失等任何价值减损的情况以及出现任何事故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本人不因保险问题或设备质量为由而拖延、减少或停止向贵公司支付应付款项,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严格按照三包规定执行。本承诺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次日,汉驰公司按约将案涉设备及附件交付给***,***通过验收,并在《设备交接及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后,***、王小金按约向某公司付款合计87000元,自2020年1月24日起,***、王小金不再按约付款。2020年4月8日,汉驰公司向***催要付款未果。2020年5月22日,汉驰公司委托第三方将设备收回,并通知***。***、王小金在设备收回后三十日内,未向某公司支付任何款项。汉驰公司将案涉挖掘机进行出售,出售价格为4万元。
另查明,汉驰公司委托江苏法德东恒(盐城)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并为此支付诉讼代理费1万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汉驰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主张的设备占用费250500元的组成:每月月租价格15000元×设备占用费不低于市场平均月租价格的1.5倍×使用月数15个月-已付款项87000元。总计250500元。***、王小金向本院提交其主张的实际损失118800元的组成:案涉挖掘机每日工作3小时×每小时120元×占用月数11个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二、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是否有权收回案涉设备,在此基础上,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的各项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返还案涉设备并赔偿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汉驰公司与***、王小金、严耀亭签订的《买卖合同》末尾内容中加粗注明:本合同各条款已由甲方逐条解释,并与乙方共同讨论,乙方已准确无误地理解本合同所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确认并接受本合同的全部内容。***、王小金、严耀亭均在该注下方签字捺印,证明该合同的签订系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从***、王小金的反诉请求,要求汉驰公司返还案涉设备,说明***、王小金对合同的约定也是认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汉驰公司与***、王小金、严耀亭于2019年2月19日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王小金、严耀亭抗辩合同条款无效、显失公平,本院均不予采信。关于***、王小金、严耀亭抗辩签字捺印时合同系空白合同,其他手写文字均系汉驰公司事后填写,因其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是否有权收回案涉设备,在此基础上,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的各项主张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签订后,汉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将案涉设备交付给***、王小金,***、王小金也对案涉设备进行了验收,故***、王小金应按合同约定分期支付设备款项,但自2020年1月24日起,***、王小金未能按时付款,经汉驰公司催要后仍拒绝付款。本案庭审中,***、王小金辩称未按期付款系因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且汉驰公司未进行维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第九条“乙方责任”中约定:“乙方应按期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项,任何一期付款逾期30日未足额支付或乙方有其它行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构成乙方根本性违约;如乙方违反合同约定而构成根本性违约,则合同约定的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全部到期……设备收回后三十日内,如乙方不能一次性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则视为乙方放弃设备回赎权以及不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此情形下甲方可自行处置合同标的物。”根据上述约定,***、王小金的逾期付款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汉驰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在不通知***、王小金的情况下收回案涉设备,且***、王小金在设备收回后三十日内也未能一次性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故应认定***、王小金自愿放弃设备回赎权以及不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汉驰公司收回案涉设备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王小金以案涉设备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第九条“甲方责任”中约定:“若乙方认为所发生的设备故障属于质量问题,与甲方认定不一致时,乙方应负责将符合鉴定条件的设备提交省级以上具有相应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供由该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证明该设备所发生的故障属于质量问题,但是在该鉴定机构作出确认属于质量问题的报告之前,乙方不能以质量问题或其他任何问题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款项。”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王小金并未提交省级以上具有相应产品质量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以证明该设备所发生的故障属于质量问题,故其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支付剩余款项,本院对该项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关于汉驰公司主张的设备占用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第九条“乙方责任”中约定:“设备收回后三十日内,如乙方不能一次性支付所有到期及未到期款项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则视为乙方放弃设备回赎权以及不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在此情形下甲方可自行处置合同标的物,因甲方交付乙方的设备为全新设备,乙方不但应该承担设备占用期间的设备占用费还应承担设备的折旧费用,设备占用费及折旧费按乙方实际占有期限累计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设备占用费不低于市场平均月租价格的1.5倍,市场平均月租价格参考值为8吨及以下设备每月壹万伍仟元、20吨及以下设备每月贰万伍仟元、30吨及以下设备每月肆万元、50吨以下设备每月陆万元。”根据上述约定,设备收回后,***、王小金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王小金应支付设备使用期间的占用费337500元(15000元/月×1.5倍×15个月),扣减***、王小金已付款项87000元,***、王小金仍应支付250500元。
关于汉驰公司主张的设备查找费,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第九条“乙方责任”中约定:“甲乙双方在此特别约定,甲方可委托第三方收回设备及查找设备,费用参照上述标准。”***、王小金违约后,汉驰公司委托第三方收回设备,***、王小金应向某公司支付设备查找费,但本院认为汉驰公司主张的设备查找费偏高,综合汉驰公司查找的距离、难度等因素,酌情认定为1万元。
关于汉驰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结合其提供的证据,该项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江苏省诉讼代理费收费标准,依法应予支持。关于汉驰公司主张的保全保险费,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汉驰公司主张严耀亭对***、王小金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按照合同约定,严耀亭自愿为***、王小金的所有合同义务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应当对案涉设备占用费、设备查找费、律师费及因诉讼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汉驰公司主张严耀亭对***、王小金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要求原告(反诉被告)汉驰公司返还案涉设备并赔偿损失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王小金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根本违约且违约在先,其无权要求汉驰公司返还案涉设备,亦无权要求汉驰公司赔偿损失。故本院对***、王小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备使用费250500元、设备查找费1万元、律师费1万元和保全保险费500元,合计271000元。
二、被告严耀亭对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66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68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52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及被告严耀亭负担7157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41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王小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周琳苒
人民陪审员  柏红霞
人民陪审员  单 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孙 静
书 记 员  张文清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数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三条承担连带责任的当事人败诉的,应当共同负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