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67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大丰市。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大丰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苏0091执保836号执行裁定书以及(2021)苏0991执67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名下所有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徐 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