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执1668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9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女,1983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被执行人王自瑶,男,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执行人胡慧,女,1992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自瑶、胡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91执1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徐 江
审判员  周洪庆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徐 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