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4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13MA1TDFNY1M,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2月1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贾荣,女,1992年6月24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贾洪泉,男,199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盐城市盐都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贾荣、贾洪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4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保全人**、贾荣、贾洪泉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贾荣、贾洪泉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贾荣、贾洪泉银行存款人民币44万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冬冬
人民陪审员  单 毅
人民陪审员  浦 磊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袁龙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