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10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盱眙县。
被执行人**,男,1982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过程中,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且进行了财产分配,未足够履行的部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91执1047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