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28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开放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孔祥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凯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9022室。
法定代表人:蔺明凤,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5月26日生,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原告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凯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2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上海凯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现申请人盐城汉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封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凯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等额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卞仁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邓 成
书 记 员 姜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