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13192号
原告湖南承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1栋24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902。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承希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承希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承希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承希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32元,减半收取3266元,由原告湖南承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