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特7号
申请人(**申请人):***,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9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74420M。
法定代表人:王永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青狮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涉外**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情况
一、**机构:深圳国际**院。
二、**裁决案号:[2015]深**字第2995号。
三、**裁决作出时间:2020年9月16日。
申请情况
一、申请事项:撤销上述**裁决。
二、申请的主要事实与理由:1.双方当事人不存在**协议,**庭无权**。2.**庭的组成与**程序违法。3.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且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作认证。具体理由详见申请书。
审查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七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撤销。”根据法律规定,该条引用的《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应为修改后的“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该款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协议的;(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员或者进行**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三)**庭的组成或者**的程序与**规则不符的;(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协议的范围或者**机构无权**的。
一、关于**协议问题。《借款合同》上加盖了被申请人的财务专用章,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双方当事人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请深圳**委员会**解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98号民事判决认定“......借款合同是不是亚联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成立、借款合同与本案争议的合同之间有无关联,其是否构成借据、转账凭证的合同基础等,属**审查范围,本院不作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九条规定:“**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合同成立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协议效力的认定适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争议达成**协议的,合同未成立不影响**协议的效力。”因**条款独立存在,不受主合同内容影响,双方约定的**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机构明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98号民事判决亦作出管辖认定。故**庭有权对本案行使**管辖权。至于**庭最终未能依据涉案合同上的财务专用章裁决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主体地位,属于**庭的实体裁决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二、关于**程序问题。1.**庭的组成。涉案**规则第三四十条规定,**员的回避或者更换决定作出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该**员系当事人选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重新选定**员。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选定的**员被决定回避或者更换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有关通知之日起二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涉外案件十日)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重新选定**员。因本案原首席**员并非当事人双方共同选定,而是**委员会主任(**院院长)指定。本案原首席**员更换后,由**委主任(**院院长)重新指定首席**员并通知双方当事人不违反**规则。2.**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法规定的**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涉案《**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裁决应当在**庭组成之日起四个月内作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庭报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本规则规定的审理期限,不包括鉴定期间。”经审查,涉案**裁决书第8页第3***“经**院院长同意,本案审理期限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以上表明**裁决是在规则期限内作出。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裁决所依据的证据问题,依法并不属于法定撤销情形所需要审查的内容,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朱 珠
审判员 刘 雁 兵
审判员 钱 松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