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

蛟河市源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281民初3138号

原告:蛟河市源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

被告: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

经营者:王丽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蛟河市河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吉林省国盛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

原告蛟河市源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蛟河市盛翔玻璃钢制品厂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蛟河市源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蛟河市源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源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00元,减半收取计2525.00元,由原告蛟河市源森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蕾

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

人民陪审员  王丽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