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市安保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182号
申请人:瑞安市安保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598904C,住所地瑞安市锦湖街道小横山村沿江西路38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MA2HDBJF03,住所地瑞安市马屿镇蛰丰村(村办公楼对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瑞安市安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在招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开立的5xxx1账户内的存款63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安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钱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在招商银行温州瑞安支行开立的5xxx1账户内的存款630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瑞安市安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昕昕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