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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825民初54号 原告:***,男,1959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浙江省龙游县。 被告: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竞舟北路89号竞舟瑞泽商务中心2号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潮鸣街道体育场路27号1-5层、10-15层、19-21层。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员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136号15楼,7楼706、707、708、709室。 诉讼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1844.83元,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在承保的保险理赔范围内代替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予以赔偿,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在承保车牌号为×××无责险范围内代替车主***赔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2月23日6时19分许,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雇佣的垃圾搬运工***驾驶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东片012,车架号2017011801的环卫三轮电动车,沿龙游县龙洲街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与龙山路附近时,借道通行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的***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的车整个翻车撞到路边小车(车主***、车牌号×××),导致***腰部受伤及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认定,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雇佣的垃圾搬运工***负全部责任;***无责任;***无责任。***驾驶的环卫三轮电动车的车辆所有人为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在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处投保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无责车×××在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现***认为,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雇佣的垃圾搬运工***违章驾驶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在事故中受伤,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作为雇主理应赔偿,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应对上述赔偿金额在承保的保险范围内赔偿,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医疗费中的1800元、车损中的100元、误工费、交通费应由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承担无责赔偿责任,车损部分,仅凭维修票据不能反映实际的损失,***也未提供支付凭证,根据庭前对***提供的清单上的电瓶价格进行询价,每个电瓶应扣除残值180元,所以电瓶损失的金额高于市场价格900元,其他项目的维修费用也过高,具体由法院酌定。 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辩称,对事故的发生和交警的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本案中无责方的驾驶员***出事故后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经查询出险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是在保险期限内的,因为***在本案事故中没有责任,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违法行为与该起事故无因果关系,那么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是***和***骑行车辆碰撞造成的结果,跟保险公司承保的车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人伤的无责赔偿,退一步讲,如果法院认为在本起事故中保险公司还需要承担无责赔付的话,那么医药费只承担1800元,误工费,因为***年龄已超60周岁,那么应以其提供的银行流水为依据,***的月平均工资是2354元,按照公安部关于人身损害的三期规定,***是腰部挫伤,误工期限最多是30天,故保险公司认可误工费2354元,交通费认可50元,车损以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的定损金额为主,保险公司同意在无责范围内赔偿100元。 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2月23日06时19分许,***驾驶的环卫三轮电动车,沿***由东往西行驶至龙游县***与龙山路附近路段时,借道通行与由西往东方向行驶***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刮擦后***驾驶的三轮电动车撞到***未停在停车位内的车牌号为×××小型轿车,造成***和***受伤及三车车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者行人,应当让本道内的车辆或者行人优先通行。非机动车、行人遇本道被占用无法正常通行时,可以在受阻路段借用相邻车道通行,并在通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返回本道。车辆遇此交通事故事实及责任情况应当减速让行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之规定。交警据此认定***负全部责任;***无责任;***无责任;***的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驾驶的环卫三轮电动车属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所有,在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00元,事故发生时,***系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的员工。×××小型轿车在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本案交通事故均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2491.83元;2、误工费:2354元;3、交通费:50元;4、车损:2600元。以上费用合计7495.83元。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未将×××小型轿车停在停车位内,但因该违法行为与事故无因果关系,故交警认定***无责任,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拒绝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故***主张的合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应先由太平财险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损失由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承担,因肇事车辆同时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故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承担的损失可由人民财险杭州市分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给***,不足部分由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公司赔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交通事故损失4304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991.83元; 三、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赔偿***交通事故损失2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项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