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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49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竞舟北路89号竞舟瑞泽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321492X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美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