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22民初3496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竞舟北路89号竞舟瑞泽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673321492X1。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杭州巾帼西丽市政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美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