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3民初1471号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六堡里村北舍头竹溪大桥**堍。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珊珊,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和孚镇***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和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同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3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563元,由原告湖州美信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