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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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02民初5451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和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蜀山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57773995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浙江和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以浙江和剑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相关义务,现双方已无争执为由,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和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和剑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诉受理费1136元,减半收取56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