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昌福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1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3民终6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天庆家园21栋2单元2楼左室。
法定代表人:祁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男,汉族,金川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2(**1父亲)。
原审被告:达某,男,汉族,金昌市赛瑞建筑公司职工。
上诉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1、原审被告达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1)甘0302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  建  红
审判员      李静
审判员      张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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