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321财保76号之一
申请人:**,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经营者:柴军,永昌县人,住永昌县。
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永昌县机关事务局停止向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承揽工程款90000元,期限从保全之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申请人**以张成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其所有的财产转移或变卖,导致申请人**的债权受损。现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张成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张成军所有的车牌号为×××的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期限从查封之日起至2021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藏 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 田
书记员 邹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