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321执保11号
申请人:永昌县东格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区。
经营者:柴军,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宗武,永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庆家园******左室。
法定代表人:祁加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强,甘肃清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永昌县东格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在永昌县机关事务局的承揽工程款9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张成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甘C-×××××”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在审理过程中,因永昌县东格建筑设备租赁站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故本院依法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在永昌县机关事务局的承揽工程款90000元的冻结,解除担保人张成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甘C-×××××”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
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在永昌县机关事务局的承揽工程款90000元的冻结。解除了担保人张成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甘C-×××××”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甘0321民初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何正学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占军
书 记 员 贾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