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保85号
申请人:永昌县东格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永昌县东部工业区。
经营者:柴军,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天庆家园******左室。
法定代表人:祁加礼,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永昌县东格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在永昌县机关事务局的承揽工程款9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张成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甘C-×××××”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担保。
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依法对被申请人金昌市赛瑞建筑有限公司在永昌县机关事务局的承揽工程款90000元予以冻结,并对担保人张成军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甘C-×××××”丰田霸道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甘0321执保8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