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津0116民初2597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纳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瓦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路空港商务园**区**号楼**室/div>
法定代表人:陈松香。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瓦斯特阀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宝霞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人民陪审员 赵丽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力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