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9373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艳,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裳东横岭二路9号217房。
法定代表人:卓央庆。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童宙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卢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