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广州华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06民初10386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华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三联路16号(部位:B栋四楼4467)。
法定代表人:洪璋权。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特斯公司)与被告广州华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侨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瓦特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被告华侨公司法定代表人洪璋权、被告阿里巴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瓦特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瓦特斯公司“瓦特斯TWT”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在阿里巴巴平台上的侵权商品销售链接;2.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瓦特斯公司经济损失9万元及合理费用支出1万元,共计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瓦特斯公司成立于1994年7月16日,字号“瓦特斯”具有较强显著性且沿用至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主营业务为各种阀门生产、销售和维修。1996年6月28日,瓦特斯公司申请的注册号为850343号的“TWT图形”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在“阀门”上使用,1999年12月28日,“TWT图形”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2012年4月,“TWT图形”商标被原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4年4月14日,“瓦特斯TWT”商标被原商标局核准在第7类“阀等”产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4年4月13日。2015年3月7日,“瓦特斯TWT”商标被原商标局核准在第6类“金属阀门等”产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5年3月6日。自成立以来,瓦特斯公司非常注重产品质量,持续创新研发及品牌宣传,企业知名度不断提升,并多次获奖,产品销售覆盖多个国家、地区。被告华侨公司在阿里巴巴平台开设店铺,销售阀门产品,在多款产品标题中使用“瓦特斯”字样,侵犯了瓦特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明知平台多家店铺存在上述侵权行为,还故意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华侨公司辩称,一、对于原告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异议。二、对于原告“瓦特斯”企业字号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无异议。三、因法定代表人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被告并没有故意侵犯原告商标权,也没有做任何“瓦特斯”方面的生意。被告在阿里巴巴开设店铺,当时只是考虑到可以从朋友的朋友处进货“瓦特斯”产品,所以在网店发布了相关“瓦特斯”产品信息,但并没有真正交易成功过。被告愿意在赔偿能力范围内承担,但若数额过高无力承担。四、涉诉产品链接早已在被告收到本案传票后就已下架。
被告阿里巴巴公司辩称,一、阿里巴巴公司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并未实施案涉被控侵权行为。二、阿里巴巴公司已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收到通知后及时删除涉案被诉产品信息。阿里巴巴公司已经尽到法定义务,在案涉被控侵权行为中不存在主观过错。三、瓦特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且没有任何证据加以支持。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网络交易服务提供者,既不存在与商家共同侵权的故意,也通过明确规则、约定处理措施、审查商户主体资料、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等等,尽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义务。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瓦特斯公司于1994年7月16日成立,注册资本141076641元,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维修阀门产品等。瓦特斯公司经核准注册了第850343号“TWT”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的阀门,有效期自1996年6月28日起并续展至2026年6月27日;注册了第11206661号瓦特斯TW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6类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等,有效期自2015年3月7日至2025年3月6日;注册了第11206711号“瓦特斯TWT”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7类的阀(机器零件)、压力阀(机器部件)、疏水器(阻气回水阀)、电磁阀、阀门(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等,有效期自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瓦特斯公司及其瓦特斯阀门产品曾获以下荣誉:1.中国名优企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于2019-2020年颁发的政府采购优秀供应商、中国自主创新名优企业、中国阀门行业最具竞争力百强企业、国家3.15诚信企业荣誉证书;2.2016年被中国消费者基金会认定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质量服务放心品牌;3.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2013、2017、2018、2020年颁发的满意、信用、放心消费品牌;4.2011-2012年度水业阀门设备用户满意设备品牌;5.2013年-2014年水业蝶阀领跑企业;6.中国名优企业发展工作委员会于2020年颁发的中国产品质量放心品牌、全国工程建设重点推荐产品、全国权威检测质量合格产品、中国阀门行业重点推荐产品荣誉证书;7.天津市质量工作领导小组授予的“天津市名牌产品”称号。前述注册在阀门商品上的“TWT”图形商标曾于2011年12月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于2012年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瓦特斯公司另提交(2011)滨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承诺书、证明等,上述生效判决确认其“瓦特斯”字号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出具的商评字【2015】第0000090983号关于第12663441号“滨海瓦特斯”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瓦特斯公司的字号“瓦特斯”显著性较强,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华侨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成立,注册资本8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阀门和旋塞制造、五金配件制造、加工等。阿里巴巴公司于2006年12月7日成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
2020年5月19日,瓦特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金凯使用电脑登录阿里巴巴网站××,搜索“瓦特斯阀门”可得华侨公司在1688平台经营的同名店铺,店铺内销售“塘沽H81X-16沟槽止回阀.瓦特斯沟槽消声止回阀.沟槽消声止回阀”(价格178元、1623个可售)、“H74H止回阀.精工对夹圆片式止回阀.塘沽蝶式止回阀H76X瓦斯特”(价格128元、6784个可售)、“瓦特斯弹性座封闸阀.沟槽闸阀.直销RRHX-16.天津T**软密封闸阀”(价格208-213元、1628件可售、产品品牌塘沽/冠龙/TVI/标一/瓦特斯)。公证书另载明案外人天津唐古阀门有限公司、深圳市兴塘沽阀门有限公司等店铺销售情况。瓦特斯公司主张被诉产品在标题以及品牌中使用“瓦特斯”字样标识,侵害其第11206661号、第11206711号“瓦特斯TWT”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侨公司提交照片三张,欲证明其租赁黄村三联路16号作为办公场所,并没有生产侵权产品的能力。瓦特斯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内容不认可。
阿里巴巴公司提交了(2021)厦鹭证内字第48023号公证书,认为案涉产品相关信息已经删除。瓦特斯公司对此无异议。
庭审中,瓦特斯公司称对于前述公证的其他侵权主体另案提起诉讼,部分调解结案,部分判决结案,确认对于上述公证所涉店铺并未向阿里巴巴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另,本院责令阿里巴巴公司作为平台经营者提交被诉产品链接相应的销售记录,阿里巴巴公司庭后提交情况说明,称经后台核实无任何销售记录及数据。
瓦特斯公司主张本案经济损失适用法定赔偿,另主张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100元、差旅费3000元(往返天津、广州航班),均未提交相应的发票。
本院认为,瓦特斯公司系第11206661号、第11206711号“瓦特斯TWT”商标的注册人,享有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使用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华侨公司在其经营的1688店铺产品链接及信息中使用的“瓦特斯”标识,均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或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诉标识系用于阀门产品,与瓦特斯公司主张权利的第11206661号、第11206711号“瓦特斯TWT”商标属于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被诉标识“瓦特斯”与瓦特斯公司“瓦特斯TWT”商标显著部分“瓦特斯”文字相同,容易导致混淆,二者构成近似。华侨公司未经许可,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瓦特斯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已构成对瓦特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诉产品链接及信息已经删除,瓦特斯公司诉请停止侵权已实际得到满足,本院对此不再予以支持。
瓦特斯公司主张华侨公司使用被诉标识行为同时构成了不正当竞争,鉴于本院已对瓦特斯公司主张商标专用权予以保护,华侨公司的被诉行为不应再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重复评价。对于瓦特斯公司主张被诉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瓦特斯公司因华侨公司侵权所受到的经济损失以及华侨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益、涉案商标许可使用费均无足够证据证实,本院综合考虑案涉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华侨公司侵权主观方面、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以及瓦特斯公司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对于超出数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瓦特斯公司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并未向阿里巴巴公司发出权利通知,阿里巴巴公司作为1688平台的经营者,在本案应诉后已及时采取必要且有效的措施,已尽到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合理注意义务。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瓦特斯公司诉请阿里巴巴公司对华侨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华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975元,被告广州华侨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该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童宙轲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越
书 记 员 沈永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