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三明瓦特斯阀门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民初61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3705R。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鹤,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三明瓦特斯阀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路31号16幢-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91924092C。
法定代表人:梁剑。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三明瓦特斯阀门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振泉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