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2450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3705R。
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展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媛,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421949M。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魏都路189。
法定代表人卢宏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诉称,原告自2011年10月与被告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后多次向被告供应阀门,至2019年8月,累计向被告供应了价值3371247元的各种阀门。被告收到阀门后,也先后20次以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货款,至2020年3月累计付款2436874.46元,尚欠余款934372.54元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并应被告的要求,于2019年12月27日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发票。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934372.54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内部文件精神,关于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涉诉案件,由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因开封空分集团有限公司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故该案应移交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池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 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