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1002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科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堡镇南路58号8幢1楼109-7室(上海堡镇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科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双方在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