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6625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瓦特斯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春浓路765号4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瓦特斯阀业有限公司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