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4民初23780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瓦特斯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春浓路765号4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瓦特斯阀业有限公司之间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