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83民初10448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天津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