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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某某公司与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闽0583民初10448号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敬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 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某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天津某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天津某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