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辽0192民初1358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瓦特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香港路5-3号1-4-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瓦特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2,300元,扣除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2,27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