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02民初4546号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金江路1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00583705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瓦特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中路17号碧海花园7栋1单元10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53791070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瓦特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瓦特斯”字样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和字号)。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新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瓦特斯”相同或相似字样。3、判令被告因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支出)。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瓦特斯”字样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和字号)。2、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新名称中不得含有与“瓦特斯”相同或相似字样。3、判令被告因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000元(包括维权合理支出)。4、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后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应缴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后减半收取25元,故应退案件受理费8775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塘沽瓦特斯阀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877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