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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民终11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科技园高盛路3号活力大厦4层西4北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69268562L。
法定代表人:张爱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真,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潇,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89号置地广场36层。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0001581431832。
法定代表人:林增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西街道湖滨路78号“闽发西湖广
场”2号楼四层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0002605805232。
法定代表人:陈传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精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住所
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软件园G区1号楼2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917879453。
法定代表人:危小薇,该公司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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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玉,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号***单元。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350102761758801K。
法定代表人:谢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宁县柏雅金属材料商行,住所地
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松光花园47-48号店面。注册号:
350429600069084。
经营者:朱翠胜,男,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
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宁县多娇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环城路**号*幢***室。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727930727Y。
法定代表人:肖立新,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南园路19号苍霞新城嘉和苑6-7座
连接体二层2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64120300R。
法定代表人:何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玉文,男,1973年8月22日出
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公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宏盛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
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坂中路6号泰禾城市广场(二期)
5#、5a#楼9层13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35653870H。
法定代表人:郑育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阳,福建泰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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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16幢汇鑫大
厦12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57393598P。
负责人:甘程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城关和平中街**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350429757356025J。
负责人:严士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
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萍,福建联合信实(三明)律师事务
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淮云路40号龙腾花苑
3#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0622845043。
负责人:郭芙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惠鸿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泰禾广场9号楼10层
1010-1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717395898F。
法定代表人:庄惠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道以北明发商业广
场20幢1908-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577026950X。
法定代表人:李清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彩虾,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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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一江,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福
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福湾工业区台屿路长埕工业小区6号B座一
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6943823215。
法定代表人:张凤朱,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中旅丹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
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泰宁县杉城镇状元街1幢2层。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9563387317R。
法定代表人:连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姬,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未视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大道618号金山工业区桔园洲
园65号楼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081607030D。
法定代表人:郭世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驰公司)因
与被上诉人福建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聚力装饰设计工程
有限公司、福州精艺展览设计有限公司、福建天润工程项目管理
有限公司、泰宁县柏雅金属材料商行、泰宁县多娇园林景观工程
有限公司、福建中哲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赖玉文、福建宏盛
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省鸿达电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分公
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泰宁分公司、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
发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省泉州市惠鸿装饰有限公司、福建
省漳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福建佳厨厨具有限公司、福建中旅丹
霞旅游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福建未视数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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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429民初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驰公司于2019年7月3日以根据我国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
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23元,减半收取2761.5元,由上诉人福
建中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修晓贞
审判员  吴振泉
审判员  阙 斌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舒乔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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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
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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