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云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财保127号
申请人: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米兰园D2-3栋1-2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597118457G
负责人:王方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凌文,云南联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卓越俊园11幢1单元17层17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85850774
法定代表人:白永会。
被申请人:红河杰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弥阳镇银杏大道弥勒半岛酒店式公寓一楼办公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6346759591U
法定代表人:韩学明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4月23日出生,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县。
申请人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杰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共计人民币411817.26元的财产,并提供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承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其保全申请应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红河杰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共计411817.26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 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