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601执恢7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8月22日生,住文山市。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住文山市。
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85850774。
法定代表人:白永会,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
被执行人:白永会,男,汉族,1962年5月13日生,昆明市盘龙区。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应承担的赔偿款1792200元,已执行到位512760元,剩余1279440元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查明: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的银行存款,并依法进行冻结,但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
三、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的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的房产登记信息,查明,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无房产登记信息;
五、为督促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履行义务,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进行限制高消费,将被执行人白永会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待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白永会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新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谭兴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