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81执恢329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李婉莹。
申请执行人:舒某。
委托执行代理人:罗秋喜、罗述姣,云南秋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卓越俊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85850774。
法定代表人:白永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珠海创新伟业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住所地:安。住所地:安宁市云化生活区****>
组织机构代码:58235029-6。
负责人:祝钢,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碗莹、舒某与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创新伟业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的(2018)云01民终35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创新伟业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李碗莹、舒某于2018年7月3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8)云0181执1636号。2020年6月3日***、***、李碗莹、舒某申请我院恢复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0)云0181执恢329号,执行标的207410.00元,应交执行费3011.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限定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其报告财产,同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限定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以及到被执行人登记地址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创新伟业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名下无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约谈,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认可我院对云南奥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创新伟业教育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账户冻结等措施。
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据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树荣
审 判 员 道永升
人民陪审员 姜 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