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贵州省盘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永仁县城**高速路入城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755775554X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见,男,1980年6月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卓***11幢1**17层17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68858507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材工贸有限公司、**见、云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2021)云2327民初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收到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并经本院电话催缴告知后,仍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