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5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科工路2139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李琴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191号11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梦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35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