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35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科工路2139号第7幢。
法定代表人:李琴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宇佳,上海恒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内江路191号111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敏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沿钱公路56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徐梦婷,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351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信宇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璟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荟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