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

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402执29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碧溪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684524621G。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大厦1幢办C2201室-B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MA2BCMNE7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诉前调书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80197.5院、逾期付款利息11477.28元(自2021年10月8日起暂算至2022年7月28日,以后仍以本金380197.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无余款可供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8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2年8月31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2年10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02执29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晶晶 人民陪审员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