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4105号之二
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985元,共计3,010元,由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