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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24105号 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碧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闸公路1036号1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浙江哈勃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中约定了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约定管辖,但约定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于本案的工程地点在浦东新区,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贵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