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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义哈勃工贸有限公司、广西力宏门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民终7414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广西力宏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61号德利海北海7栋1层0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2MA5NW6JX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广西力宏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宏公司)因与一审被起诉人武义哈勃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省永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九曲湾汽车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2020)桂0102民初19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力宏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一审被起诉人武义哈勃工贸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一般的承揽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本案因建设施工合同产生的纠纷,属于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裁如所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与武义哈勃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8日签订的《工程合同合作协议》第14条明确约定:“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管辖约定合法有效,本案应依照该协议管辖的约定确定管辖。本案中,武义哈勃工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属于原审法院所在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原审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中 审判员  *** 审判员  孟 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曾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