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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邓某、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赣0822民初3217号 原告:***,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邓某,男,199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被告: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邓某、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