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执33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建材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04121F。
法定代表人:张毅。
被执行人: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北环大道和彩田路东南角新浩e都****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W3Q2N。
法定代表人:谢四宝。
上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欣毅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湾寓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0)深国仲裁281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并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林 涛
执行员 张焕川
执行员 杨 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蔡 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