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82民初3024号
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绿色食品产业园南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10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与被告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