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锦市城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82民初3012号 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绿色食品产业园南段。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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