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82民初3114号
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绿色食品产业园南段。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
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诉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富锦市供水联营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