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002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住所内江市中区交通乡前进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000MA65729U97。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系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双苏路七组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206506701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1,310,560.60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提供1,310,560.60**单函提供担保。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川1002财保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1,310,560.6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内江市中区速达建筑材料租赁部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内江市云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内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支行,账号:×及相应银行账号存款,共计1,310,560.6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波